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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洁内江> 信息正文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市纪委监委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开展谈心谈话,在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之间、上级与下级党员之间架起沟通联系的桥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对原则问题、是非问题要态度鲜明,对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要明确指出,不能只讲成绩,回避问题。

        (二)坦诚相见。要开诚布公,消除顾虑,谈者要诚心、听者要虚心、双方要交心,讲真话、说实话,通过真挚的感情交流统一思想。

        (三)常态常效。要把定期不定期交谈与经常性交谈结合起来,善于早发现早提醒,引导党员干部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问题导向。要有的放矢,找准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沟通交流。交谈中注意方式方法,既要讲清问题,又要维护团结,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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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谈心谈话范围

        谈话人包括市纪委监委班子成员、机关党委书记,机关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机关各党支部书记。谈心谈话对象包括委机关全体党员干部。

        (一)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与其他班子成员之间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每年一般不少于2次。根据需要,主要领导可随时找其他班子成员谈心谈话。

        (二)市纪委监委班子成员、机关党委书记之间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每年一般不少于2次。

        (三)委领导与分管单位负责人之间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每年一般不少于2次。

        (四)机关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员群众之间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每年一般不少于2次。

        (五)机关各党支部书记与所在支部党员之间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每年一般不少于2次。

        (六)机关各单位负责人之间、各支部党员之间应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

        (七)党员干部认为有谈心谈话必要的,应主动找党员领导干部交谈。

        第五条 谈心谈话内容

        谈心谈话内容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而定。一般了解谈心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情况,以及谈心谈话对象及其家庭存在什么特殊困难,对组织有什么要求,对领导和同事有什么意见建议。有以下五种情况时,应当及时谈心谈话:

        (一)岗位调整。干部提拔任用、交流轮岗、免职降职、退休时,应及时谈心谈话,使其正确对待个人的进退留转。

        (二)考核测评。干部考核考察、民主评议、民主推荐、民意调查等工作结束时,应及时谈心谈话,帮助其正确认识自我,正确对待群众评价,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

        (三)受到奖惩。受到重要表彰、奖励、批评、处分等情况时,应及时谈心谈话,掌握干部思想动态,教育引导正确对待奖惩。

        (四)家庭困难。党员干部如患有重大疾病、家庭遭遇意外灾难事故、遇有较严重的家庭关系问题、家庭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等情况,应及时谈心谈话,帮助其克服困难、解决问题。

        (五)发现问题。对有群众来信来访不良反映的,上级领导对干部有反映的,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单位内部出现明显不团结现象的,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及时谈心谈话,从严管理党员干部,帮助其提高认识、整改问题。

        (六)因私出国(境)。因私出国(境)前,做好提醒谈话。出国(境)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不得参加境外组织活动,不得在国(境)外发表有损国家和党形象的言论。

        第六条结果运用

        (一)谈话人对谈话对象提出的客观的、正确的、适宜的意见建议,要认真吸收,积极采纳。

        (二)把谈心谈话结果与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结合起来,在会前、会中、会后有针对性的解决实际问题。

        (三)将谈心谈话与年度考核测评相结合,客观公正地评价党员干部的德、能、勤、绩、廉。

        (四)对党员干部提出的实际困难、合理诉求,谈话人要及时向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和单位反映,尽量创造条件解决。

        第七条有关要求

        (一)对谈心谈话有关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得向非相关人员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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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干部监督室、机关纪委要督促谈心谈话制度的执行,及时分析掌握情况并适时通报。

        (三)机关各单位、各党支部每半年将《市纪委监委机关党员干部谈心谈话情况统计表》反馈机关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