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案为镜,可以正风纪。利用反面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是一体推进“三不腐”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党员干部筑牢思想防线的有力抓手。为用好用活身边案例,做深做实纪法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存戒惧,“廉洁四川”网站、微信公众号自2023年2月14日起推出《以案为镜》栏目。
该栏目聚焦发生在群众身边、蚕食群众切身利益的“蝇贪蚁腐”,通过多角度剖析基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既做到警钟长鸣,又开展释纪释法,持续发挥用身边案教育、警示身边人的作用,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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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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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正波,男,1964年2月生,达州市宣汉县人。1989年8月参加工作,199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宣汉县原红峰乡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便民服务中心副主任、劳动保障中心主任,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红峰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2022年3月,接受宣汉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7月,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022年9月,因犯贪污罪被宣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探】
“人明明还健在,怎么莫名其妙就被死亡注销了呢?”2021年下半年,一场看似离奇的遭遇,发生在达州市宣汉县红峰镇年逾七旬的老人苟某身上。
当时,石龙村村民庞某准备带多年未出行的母亲苟某乘坐火车去外地,但在购买票时却惊奇地发现母亲已被死亡注销。
究竟为何“被死亡”?庞某随即到当地村委会讨要“说法”。据村支部书记回忆,当时让村委会提供苟某死亡注销申请的,正是时任原红峰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何正波。
“当时母亲已满退休年龄,但一直没有领到养老金,加之又被注销死亡,这一切究竟是巧合还是有人故意为之?”带着这样的疑问,庞某随即到红峰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探究竟。
经查询得知,苟某的养老金从2010年10月一直发放至2017年10月后被注销停发。七年的养老金不知去向,所有疑点再次指向负责养老金的何正波。
至此,一起隐藏长达10余年的冒领群众养老金案浮出水面。
何正波是土生土长的宣汉红峰人,其父亲曾参军入伍,常年驻守边疆。受父亲的影响,何正波中专毕业后,胸怀报效国家的理想,投身基层一线工作,凭着吃苦耐劳、踏实肯干的作风,赢得了当地群众的信任与支持,很快被推选为垭口村村主任,后进入乡农经站工作,由于工作成绩突出,于1997年被正式聘用为事业人员。之后,何正波先后担任乡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便民服务中心副主任、劳动保障中心主任,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2009年,宣汉县被列入全国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县。根据规定,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人员,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作为原红峰乡便民服务中心副主任、劳动保障中心主任,何正波负责经办全乡新农保相关业务。
2009年12月某天,何正波发现本乡村民苟某等5人的农保卡一直无人认领,后经打听“苟某等5人已死亡”。按规定,已死亡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养老金,但心生贪念的何正波发现,只要不注销死亡人员信息,且不让家属知道养老金仍在发放,就可悄无声息地将这笔钱装进自己的腰包。
担心被发现,何正波并没有立即取出苟某等5人的养老金,而是选择了“暂存”在他们的银行卡上。
转眼间到了2011年,见已过时日,仍没有苟某等人家属来咨询农保卡的相关情况,何正波就放下了戒备,打算从苟某的农保卡中“借”点钱花。
“说是借,其实都是自欺欺人,当时从苟某的农保卡中取了1400元,很紧张,觉得这样做违背了原则……”面对工作人员的调查,何正波交代了第一次冒领群众养老金的心理过程。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负罪感,何正波并未立即取出苟某农保卡中全部资金。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心中的负罪感慢慢被贪欲所代替。随后,何正波将苟某等5人农保卡中剩余的养老金共计3万余元悉数取出,全部用于自己日常生活开支。
尝到“甜头”后,何正波自以为找到了“生财之道”,慢慢从最开始的“小心翼翼”变成了“肆无忌惮”。2009年至2010年间,何正波的母亲、岳父先后去世,他故技重施,再次成功套取养老金9300余元。
随着宣汉县清理冒领养老金工作力度日益加大,何正波担心事情暴露,便于2015年至2017年间陆续编造虚假资料,将苟某等人的农保信息进行了死亡注销。“时间都过了这么久,本以为可以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还是被发现了……”直到何正波被查处前,他一直认为被冒领的农保卡持卡人已经死亡,且仅冒领短短几年就进行了死亡注销,自己又熟悉经办流程,应该可以天衣无缝,无人察觉。
然而,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2021年,纪检监察机关陆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何正波侵吞群众养老金的问题线索,随即展开调查。经查,2010年10月至2017年11月间,何正波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以苟某等人的名义冒领养老金和丧葬费共计4万余元。
“都是贪欲作祟,让我走上不归路,我不仅愧对组织的培养,也深深伤了群众的心……”接受审查调查期间,回想自己的违纪违法历程,何正波懊悔不已。然而,一切为时晚矣。
【案析】
社会养老保险金是百姓的“养老钱”“保命钱”,身为乡农保中心主任的何正波,本应当好群众养老金的“守护人”,但他却在贪欲的驱使下,将党纪国法抛之脑后,挖空心思冒领群众养老金,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何正波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依据2015年版、2018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关规定,何正波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何正波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贪污犯罪。
1.2015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018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
第六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法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